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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益飞:军事铭文所见西周仁本思想和刑德观——从霸伯、霸仲诸器谈起

  摘要:本文结合出土文献和传世史料对山西翼城大河口墓地所出霸伯簋和霸仲诸器所涉西周军礼及军事思想进行了初步探讨。本文主要观点如下:第一,霸伯盘、霸伯盉及霸伯内容互有关联,应同时所铸。第二,霸仲诸器“对扬祖考福”可与《礼记·曾子问》所记师出载迁庙之主以行、无迁主则告庙奉祖祢之命行对读。第三,西周仁本思想在军事中的主要体现有冬夏不兴师、老幼不弃忘。通过对军事铭文所系历月的研究可知,除抵御外侮、保卫东方盐场的战争外,周人酷暑不主动兴兵,此爱民之道也。禹鼎“扑伐鄂侯驭方,勿遗寿幼”一语,意即惩戒鄂侯驭方,勿弃忘老幼、滥杀无辜,可与《司马法·仁本》对读。周人对进犯之戎夷则兵刑相加,威之以武。此即《左传》所谓的“德以柔中国,刑以威四夷”。凡此均体现了周人以德为本、刑以辅德的刑德观。

   

  山西翼城大河口墓地M1017、M2002的考古资料业已公布, 其中M1017 所出霸伯盘、M2002 所出霸仲鼎(M2002 ∶ 9) 及两件霸仲簋(M2002∶ 8、M2002∶ 33)皆记伐戎之事。诸器铭文简略,所记关乎西周军礼及军事思想。今结合周彝铭及文献史料,就相关问题略作考述。

   

  一 诸器铭文

   

  霸伯盘铭文4行38字:

   

  唯正月既死霸丙午,戎[大] 捷于霸伯。搏戎,获讯一,霸伯对扬,用作宜姬宝盘,孙子子其万年永宝用。

   

  霸仲鼎与两件霸仲簋三器同铭,霸仲簋铭4行29字:

   

  唯正月甲午,戎捷于丧原。霸仲率追,获讯二夫、馘二,对扬祖考福,用作宝簋。

   

  (一)铭文略释

   

  霸伯、霸仲伐戎并非一事。霸伯盘既死霸乃朔日,则正月既死霸丙午为正月初一,甲午与丙午相去四十八日,正月不置闰,因此两器之正月应非同年。

   

  霸伯簋“戎[大] 捷于霸伯”,乃被动语态,应作一气读。

   

  宜姬,应即宜侯之女。宜侯夨簋铭云:“王命虞侯夨曰:‘迁侯于宜。’……宜侯夨扬王休,作虞公父丁尊彝。”虞,太伯所建之吴。宜即南虞,亦即宜侯夨簋出土地江苏镇江烟墩山,虞公父丁应即吴侯周章,虞侯夨或即熊遂。宜侯夨簋属康王世,而霸伯盘属穆王世,则霸伯盘之宜姬,应为宜侯夨之女或孙女。

   

  丧原,即《左传·僖公八年》之采桑,地在今山西乡宁县。

   

  (二)相关问题

   

  M1017霸伯盘、霸伯盉与霸伯所记关系密切。为了便于讨论,我们先将霸伯盉、霸伯铭文移写于下。

   

  霸伯盉铭文3行19字:“唯正月王在氐,霸伯作宝盉,其万年孙子子永宝。”

   

  霸伯铭文4行32字:“唯正月,王祭于氐,大奏,王赐霸伯贝十朋,霸伯用作宝,其万年孙子子其永宝。”

   

  发掘报告已经指出,霸伯盉与霸伯乃同批铸造。两铭同记正月王在氐之事,嘏辞也基本相同,两铭内容应该有所关联。霸伯盉、霸伯两器铭文亦可与霸伯盘铭文对读。排比三器铭文可知,霸伯盘正月丙午既死魄为初一,在诸器中时间应最早,如此则霸伯搏戎、获馘或为霸伯参加周王祭典、赐贝、为宜姬作器诸事之因。

   

  另外,霸伯盘、霸伯盉应为同时铸造的一套水器。霸伯盘“霸伯对扬”实为联系三器的纽带。西周金文言×ד对扬”,多因受赏赐而答谢赏赐者,盘铭仅言“霸伯对扬”,既无受赏赐之事,亦无对扬之对象,所记显然不完整。对读霸伯盘与霸伯可知,霸伯对扬或因受赐贝十朋。而霸伯记霸伯受赐则与霸伯参与祭祀及搏戎、获讯有关。当然,霸伯盘“霸伯对扬”也可能是霸仲器“对扬祖考福”的省略。即便如此,三器之间仍有内在的关联。从纹饰看,霸伯盘腹部所饰鸟纹与霸伯盉盖面及颈部纹饰全同。三者宜视作同时铸造的一组器物。

   

  霸伯铭文关乎周代祭典,有关问题容另文详论。

   

  二 迁庙之主与军事征伐

   

  霸仲诸器“对扬祖考福”关乎迁庙之主与军事征伐。古者,天子巡守、征伐必载迁庙之主于车以行。《礼记·曾子问》即云:

   

  曾子问曰:“古者师行,必以迁庙主行乎?”孔子曰:“天子巡守,以迁庙主行,载于齐车,言必有尊也。今也取七庙之主以行,则失之矣。当七庙五庙无虚主。虚主者,唯天子崩,诸侯薨,与去其国,与祫祭于祖,为无主耳。”

   

  是巡守以迁庙之主行也。

   

  征伐亦以迁庙之主行,《礼记·曾子问》又云:

   

  天无二日,土无二王。……昔者齐桓公亟举兵,作伪主以行。及反,藏诸祖庙。庙有二主,自桓公始也。

   

  郑玄《注》:

   

  伪,犹假也。举兵以迁庙主行,无则主命。为假主,非也。

   

  齐桓公征伐当以迁庙之主行,载伪主则非礼也。

   

  无迁庙之主,则主命。所谓主命即受命而出,不奉木主。《礼记·曾子问》亦载其礼:

   

  曾子问曰:“ 古者师行无迁主, 则何主?”孔子曰:“主命。”问曰:“何谓也。”孔子曰:“天子、诸侯将出,必以币、帛、皮、圭告于祖祢,遂奉以出,载于齐车以行。每舍,奠焉而后就舍。反必告,设奠,卒,敛币、玉,藏诸两阶之间,乃出。盖贵命也。”

   

  孙希旦《集解》:

   

  主命者,受命而出,而遂以为主,但主其命而无主也。凡告用牲、币,于所主命者则加皮、圭,而奉币、帛、皮、圭以出。

   

  无迁主而主命者,其礼载籍可征。《史记·周本纪》记武王观兵盟津之事云:

   

  九年,武王上祭于毕。东观兵,至于盟津。为文王木主,载以车,中军。

   

  武王之世,文王非迁庙之主,因此《周本纪》所谓载文王木主以行者,应即《礼记·曾子问》所谓“主命”。《周本纪》又云:

   

  居二年,闻纣昏乱暴虐滋甚,杀王子比干,囚箕子。太师疵、少师强抱其乐器而犇周。于是武王徧告诸侯曰:“殷有重罪,不可以不毕伐。”乃遵文王,遂率戎车三百乘,虎贲三千人,甲士四万五千人,以东伐纣。

   

  遵者,尊也。《墨子·备城门》:“守者必善,而君尊用之,然后可以守也。”俞樾《诸子平议·墨子三》:“尊,当为遵,古字通用。”是“乃遵文王”者,乃尊文王之命也,亦《曾子问》“主命”“贵命”之谓。孙希旦《礼记集解》云:“主命者,受命而出。……主命之礼,盖主祢庙,亦受命于祢之义。……贵,尊也。谓尊祖、祢之命。”“乃遵文王”,即受命于文王、尊文王命之谓。

   

  武王观兵而载文王木主之事,又见于《史记·伯夷列传》,其文云:

   

  于是伯夷、叔齐闻西伯昌善养老,盍往归焉。及至,西伯卒,武王载木主,号为文王,东伐纣。伯夷、叔齐叩马而谏曰:“父死不葬,爰及干戈,可谓孝乎?以臣弑君,可谓仁乎?”

   

  梁玉绳《史记志疑》谓《伯夷列传》所记皆非。梁氏所疑是,《伯夷列传》似合盟津观兵与东伐纣为一事,然无论观兵、伐纣皆遵文王之命应无可疑。

   

  出师征伐以迁主行乃西周军礼,不唯天子诸侯,其礼亦下至卿大夫。霸仲器记霸仲伐戎而执讯、获馘,而“对扬祖考福”,此语至少包含三层含义。

   

  其一,霸仲奉命伐戎必告庙而受命于祖考,即孔子所谓“主命”“贵命”,故亦受祖考之福祐。《礼记· 祭统》:“ 福者, 备也。” 郑玄《注》:“世所谓福者,乃受鬼神祐助也。”

   

  其二,无迁主者,但受祖祢之命。《礼记·曾子问》孔颖达《正义》引皇甫谧云:“谓有迁主者,直以币帛告神,而不将币帛以出,行即埋之两阶之间。无迁主者,加之以皮、圭,告于祖祢,遂奉以出。”孙希旦《集解》:“主命者,主于祖祢。”说皆是。故霸仲器言“对扬祖考福”者,祖考似实指祖与祢。

   

  其三,得胜有告庙之事。《礼记·曾子问》云:“孔子曰:‘天子诸侯将出,必以币、帛、皮、圭告于祖祢, 遂奉以出, 载于齐车以行。……反必告,设奠,卒,敛币、玉,藏诸两阶之间,乃出。’”是师返有告庙之事。有迁主者,告出埋币玉于两阶之间,奉迁主出。还亦埋币玉,并藏迁主于庙。无迁主者,告出奉玉、帛,告返乃藏币、玉于两阶间。告出、告返皆以牲、币、玉、帛等,孙希旦《集解》:“诸家于告出告反之礼,亦皆不言有牲。然以《舜典》《王制》考之,则告礼有牲。”案:孙说甚是。告庙用牲乃殷商旧礼,殷卜辞云:“庚寅卜,其告高祖,尞于上甲三牛?(《合集》32313) ”是其证。周承殷礼,故告庙亦用牲。

   

  穆王时期的方鼎铭(《集成》2824) 记以王命伐淮戎、师返告庙之事。鼎铭云:

   

  曰:“乌虖,王唯念辟烈考甲公,王用肇使乃子率虎臣御淮戎。”曰:“乌虖,朕文考甲公、文母日庚,式休则尚,安永宕乃子心,安永袭身,厥复享于天子,唯厥使乃子万年辟事天子,毋有尤于厥身。”

   

  言“朕文考甲公、文母日庚,式休则尚,安永宕乃子心,安永袭身”,则出师虽奉王命,亦告祢庙,尊祖祢之义也。而且师返告庙不仅有事于祖考,亡母亦与焉。而且亡母对之教导在战争中发挥了积极作用,簋(《集成》4322)即云:

   

  唯六月初吉乙酉,在师,戎伐,率有司、师氏奔追袭戎于棫林,搏戎。朕文母竞敏行,休宕厥心,永袭厥身,俾克厥敌,获馘百,执讯二夫,俘戎兵。……卒搏,无尤于身。乃子拜稽首,对扬文母福烈,用作文母日庚宝尊簋。

   

  字不识,上从宀,中从啓省,下从耳从乃。似可读为啓。启行,文献习见。《诗·小雅·六月》:“元戎十乘,以先启行。”《左传·宣公十二年》引此诗,杜预《注》:“ 《小雅》言王者行军,必戎车十乘在前开道,先人为备。”故启行者,开道也。《尔雅·释诂》:“竞,强也。”《说文·攴部》:“敏,疾也。”“朕文母竞敏启行”,言文母教导强倞、敏疾的品质为克敌致胜的重要因素,犹战争时以战车开道也。铭文强调了意志品质在战争中的重要作用。

   

  三 仁本思想与西周刑德观

   

  霸伯盘与霸仲簋等军事铭文所记历月对认识西周军事思想也颇有助益。研究表明,殷历岁首在秋分之后的第一个月,约当农历九至十月。周宣王十二年之前,西周历法继承了殷商历法的传统,亦以秋分所在月的次月为岁首。商周历法研究的推进,为西周军礼的研究提供了新视角。

   

  (一)冬夏不兴师

   

  古制,严冬酷暑不兴师,《司马法·仁本》:“冬夏不兴师,所以兼爱民也。”《群书治要·司马法》释之云:“大寒甚暑,吏士懈倦,难以警戒。大寒以露,则生外疾;甚暑以暴,则生内疾,故不出师,爱己彼之民也。”施子美《施氏七书讲义·司马法》云:“隆冬大寒,手足可堕,师不可兴也;盛夏炎热,民多疾病,师亦不可兴也。冬夏不兴师,我之民得所利,而彼之民亦得其利也。”这一制度在周彝铭中有清晰的反映。

   

  农历腊月前后正值严冬,《吕氏春秋·季冬纪》:“冰方盛,水泽腹。”农历腊月约当周历四月前后,而彝铭中尚未见周王四月兴师之事,可为助证。

   

  殷历、西周历的十月、十一月,约当农历的七月前后,盛夏酷暑不利进兵,然其时王师出征者,或抵御外敌,或守卫盐场。

   

  1. 抵御外侮

   

  厉王时期,玁狁、淮夷逆天时而动酷暑进兵,大肆犯边。如:

   

  唯十月,用玁狁放兴,广伐京师,告追于王。命武公遣乃元士,羞追于京师。武公命多友率公车羞追于京师。

多友鼎(《集成》2835)

   

  唯王十月,王在成周。南淮夷迁殳,入伐、参泉、裕敏、阴阳洛。王命敔追隰于上洛、谷,至于伊,班。

敔簋(《集成》4323)

   

  此虽盛夏用兵,然旨在抵御外侮,不违礼制。礼,农时、冬夏酷暑不可主动兴师。《礼记·月令》:“孟春之月……不可以称兵,称兵必天殃,兵戎不起,不可从我始。”郑玄《注》:“为客不利,主人则可。”孔颖达《正义》:“起兵伐人者谓之客,敌来御捍者谓之主。此经云兵戎不合兴,起之时不可从我而始。我为主人也,主人既不先起兵,彼来伐我,我不得不应,故云主则可。客既先兴兵,故云为客不利。”所记即此。

   

  2. 守卫盐场

   

  周历十月、十一月乃东方海滨盐场和河东盐池产盐季,这在殷卜辞和周彝铭中有清晰反映。周彝铭显示,发生在周历十一月的战争亦多与东夷有关,如:

   

  唯公大保来伐反夷年,在十又一月庚申,公在盩师,公赐旅贝十朋,旅用作父尊彝。

旅鼎(《集成》2728)

    

  东夷大反,伯懋父以殷八师征东夷,唯十又一月,遣自师,述东,伐海眉。

小臣簋(《集成》4238)

   

  唯十又一月,王命师俗、史密曰:“东征!南夷卢、虎会杞夷、舟夷……广伐东国。”

 史密簋(《新收》636)

   

  唯王既燎,厥伐东夷,在十又一月,公反自周。

保员簋(《新收》1442)

   

  诸124 铭所记战事或伐东反夷,或因南夷等伐东国,应与周王朝垄断东方盐场、控制盐业资源有关。

   

  3. 秋狝与出师

   

  殷周正月适值农季结束,正宜秋田和出征。彝铭所记正月田猎之事有如下数例。

   

  丙辰,王命其贶饎,殷于逢,田涾,傧贝五朋。在正月。

二祀其卣(《集成》5412)

   

  唯正月既望癸酉,王狩于视廪。

员鼎(《集成》2695)

   

  唯正月,辰在壬申,公命狩□□。

   

  正月出师之事除霸伯盘、霸仲诸器外,尚有如下数例。

   

  唯十又三年正月初吉壬寅,王征南夷,王赐无马四匹。

簋(《集成》4225)

   

  唯伯屖父以成师即东,命戍南夷,正月既生霸辛丑,在坯。

競卣(《集成》5425)

   

  殷历九月至十二月为农季,西周农季历月与殷商同。商周是农业社会,施政以农为本,不得违背农时、滥用民力,其制在《吕氏春秋·十二纪》和《礼记·月令》中有系统记述。然周彝铭亦偶见记战事起于九月者,其例如下。

   

  唯九月,叔从王、员征楚荆,在成周。

叔簋(《集成》3950)

   

  唯王于伐楚伯,在炎,唯九月既死霸丁丑,作册夨令尊宜于王姜。

作册夨令簋(《集成》4300)

   

  唯九月,在炎师。甲午,伯懋父赐召白马。

召卣(《集成》5416)

   

  唯九月初吉戊申,伯氏曰:“不,驭方玁狁广伐西俞,王命我羞追于西,余来归献禽。”

 不簋(《集成》4328)

   

  叔簋九月之时已返成周,则征楚荆之事或在九月之前。作册夨令簋与召卣同记九月在炎师,丁丑早于甲午十七日,所记当为同年之事,作册夨令簋记王征伐楚伯,而九月在炎师驻屯,战事似乎未起。细细玩味不簋,伯氏宣命虽在九月,而羞追玁狁之事或在九月之前。

   

  由此可见,周师于九月并不主动征伐,彝铭亦未见十二月劳师征伐之事。由此可见,西周农季除抵御外侮、保卫盐场之外,一般不主动发起战争,颇合礼制。《司马法·仁本》:“战道:不违时,不历民病,所以爱吾民也。”刘寅《直解》:“战阵之道,不违农之时,不历民之病,所以亲爱吾民也。”刘源《注》云:“王者吊伐之兵,不违于农时,不妨于耕稼……所以爱吾民也。”是也。《穀梁传·隐公五年》:“伐不逾时,战不逐奔。”义亦相同。冬夏不用兵,兴师不违农时皆是仁本思想的体现。除此之外,西周军事中的仁本思想还体现在老幼不忘弃。

   

  (二)老幼不忘弃

   

  仁本思想有助于我们更深刻地认识相关铭文。禹鼎铭文(《集成》2833) 云:

   

  乌虖哀哉!用天降大丧于下国,亦唯鄂侯驭方率南淮夷、东夷,广伐南国、东国,至于历内。王廼命西六师、殷八师,曰:“扑伐鄂侯驭方,勿遗寿幼。”肆师……弗克伐鄂。肆武公遣禹率公戎车百乘,厮驭二百,徒千,曰:“……叀西六师、殷八师,伐鄂侯驭方,勿遗寿幼。”雩禹以武公徒驭至于鄂,敦伐鄂,休获厥君驭方。

   

  “勿遗寿幼”,郭老解作不问老幼,一概不赦。郭老此说广为学者接受,甚至一度被视作鄂为王师伐灭的文献依据。2012年,南阳市新店乡夏饷铺村发现了春秋早期鄂国墓地,出有“鄂侯”“鄂侯夫人”等鄂国具铭铜器。夏饷铺墓地的发现证实鄂并未灭国,这已成为不争的史实。事实上,“扑伐鄂侯驭方,勿遗寿幼”,不仅不能作为鄂被王师伐灭的依据,相反此语恰恰说明了周代的仁本思想。

   

  遗者,忘弃也。《礼记·祭义》:“居乡以齿,而老穷不遗,强不犯弱,众不暴寡,而弟达乎州巷矣。”郑玄《注》:“老弱不遗,以乡人尊而长之。虽贫且无子孙,无弃忘也。”陆德明《释文》:“遗,弃忘也。”《礼记·乡饮酒义》:“宾酬主人,主人酬介,介酬众宾,少长以齿,终于沃洗者焉。知其能弟长而无遗矣。”郑玄《注》:“遗,犹脱也,忘也。”孔颖达《正义》:“此经明旅酬之时,宾主少长皆得酬酒,长幼无被遗弃之事。”《孟子·梁惠王上》:“未有仁而遗其亲者也,未有义而后其君者也。”朱熹《集注》:“遗,弃也。”《后汉书·荀爽传》:“古今之制虽有损益,而谅闇之礼未尝改移,以示天下莫遗其亲。”李贤《注》:“遗,忘也。”皆是其证。

   

  “勿遗寿幼”者,勿弃忘寿幼也。其礼甚古,《司马法·仁本》记天子征讨无道之国,冢宰所颁军令即明令不得弃忘寿幼,其文云:

   

  冢宰征师于诸侯……冢宰与百官布令于军曰:“入罪人之地,无暴神祇,无行田猎,无毁土功,无燔墙屋,无伐林木,无取六畜、禾黍、器械,见其老幼,奉归勿伤,虽遇壮者,不校勿敌,敌若伤之,医药归之。”

   

  施子美《施氏七书讲义·司马法》云:

   

  王者之兵,吊民伐罪,岂以杀伐为事哉?彼其乱常背德,必其诸侯也,民何罪焉?吾取其渠魁而已,民可爱也,人可安也,杀可止也。……神祇者,民所依也,无暴之,则神得其所,而获祐斯民也。……土功者,民力所为也,无毁土功,则民力不伤。墙屋者,民所安也,毋燔墙屋,则民得保其居。林木,民所植也,毋伐其木,则材木不可胜用。六畜、禾黍,民资以为养;器械,民资以为用,毋取之,则民足其所养与所用矣。老幼者,所宜爱也,故见其老幼,则奉归勿伤,此则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也。……凡此皆怀柔神民之道也。

   

  施说足申《司马法》仁本之恉。故此役只取其渠魁、擒其君鄂侯驭方而不毁伤百姓。

   

  “勿遗寿幼”与“扑伐”之义正相承。扑伐乃轻击之义,多为威慑敌人,伐而不灭。周天子谆谆告诫王师出征务行仁义,武公亦以命禹,西周之王师可谓仁义之师。其事与田猎之时,不伤幼小、不滥杀之制正同。《礼记·王制》:

   

  天子诸侯无事,则岁三田。……田不以礼, 曰暴天物。天子不合围, 诸侯不掩群。……昆虫未蛰,不以火田。不麛,不卵,不杀胎,不殀夭,不覆巢。

   

  《王制》所记田猎之制已见于殷卜辞,其礼甚古。

   

  《左传·僖公二十二年》记宋楚泓之战,宋襄公战败,“国人皆咎公,公曰:‘君子不重伤,不禽二毛。’”杨伯峻《注》:“已伤之人,不再伤之。……二毛,有白发间于黑发者。…… 《淮南子·氾论训》云:‘古之伐国,不杀黄口,不获二毛,于古为义,于今为笑。’”《氾论训》所记古制与禹鼎正合。春秋诸侯争霸无义战,战国群雄逐鹿行诈术,三代以仁为本之古礼寝灭,诈伪致胜之道渐兴。

   

  (三)仁本与刑德

   

  周师虽为仁义之师,不杀黄口、不擒二毛,然则何以霸伯簋、霸仲器等所记征伐戎夷仍有折首、获馘之事?《左传·僖公二十五年》:“德以柔中国,刑以威四夷。”征伐戎夷乃以刑罚威震四夷。鄂既称侯则其为周之外服,其疆土及人民皆周天子所授,故鄂侯驭方虽时服时叛,天子仍以德怀柔鄂侯。蛮夷戎狄贪戾无耻,时时袭扰边境,甚至入侵周王朝腹地(如敔簋记南淮夷入伐之事、虢季子白盘记玁狁入侵洛水之阳),实周王朝的心腹之患。《左传·成公四年》:“ 《史佚之志》有之曰:‘非我族类,其心必异。’”故若四夷不服王化,兴兵来犯,则须恭行天罚、威之以刑,折首俘馘、掳掠其人口牲畜以示惩戒。小盂鼎(《集成》2839) 记盂伐鬼方之事云:

   

  盂以多旂佩鬼方…… 入南门, 告曰:“王命盂以……伐鬼方,……执兽(酋) 三人,获馘四千八百[又] 二馘,俘人万三千八十一人,俘马……匹,俘车卅辆,俘牛三百五十五牛,羊廿八羊。”盂或□曰:“……乎蔑我征,执兽( 酋) 一人,俘馘二百卅七馘,俘人……人,俘马百四匹,俘车百……辆。”

   

  杀伐甚众,虏获人口、车辆、马匹、牛羊甚伙,即以刑威四夷之例。

   

  刑、德为治国之二轨,《左传·宣公十二年》:“叛而伐之,服而舍之,德刑成矣。伐叛,刑也;柔服,德也,二者立矣。”《左传·成公十七年》:“乱在外为奸,在内为轨。御奸以德,御轨以刑,不施杀不可谓德;臣偪而不讨,不可谓刑。德刑不立,奸轨并至。”皆是刑德相辅相成之义。

   

  刑之用虽大,然必本于德。《汉书·刑法志》云:

   

  文德者,帝王之利器;威武者,文德之辅助也。夫文之所加者深,则武之所服者大;德之所施者博,则威之所制者广。三代之盛,至于刑错兵寝者,其本末有序,帝王之极功也。

   

  仁德虽为王道之本,然德无威不立,故制刑名以正德。《汉书·刑法志》即云:

   

  《洪范》曰:“天子作民父母,为天下王。”圣人取类以正名,而谓君为父母,明仁爱德让,王道之本也。爱待敬而不败,德须威而久立,故制礼以崇敬,作刑以明威也。

   

  德刑兼备,方为王道。

   

  自甲兵征伐至鞭扑教刑皆为古之刑者,《汉书·刑法志》即云:

   

  《书》云“天秩有礼”“天讨有罪”,故圣人因天秩而制五礼,因天讨而作五刑。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大者陈诸原野,小者致之市朝,其所繇来者上矣。

   

  颜师古《注》引张晏曰:“ (甲兵),以六师诛暴乱。”又引韦昭曰:“ (斧钺),斩刑也;刀,割刑;锯,刖刑也;钻,髌刑;凿,黥刑也。”颜师古《注》又云:“ (陈诸原野),谓征讨所杀也;(致之市朝),大夫以上尸诸朝,大夫以下尸诸市。”

   

  刑以辅德,故征伐之事须以仁为本。上文已论及彝铭所见西周军事中的仁本思想,古之兵书,亦亟言以仁为本,乃周制之余绪。如《司马法·仁本》:“古者,以仁为本,以义治之之谓正。……是故杀人安人,杀之可也;攻其国,爱其民,攻之可也。”《尉缭子·天官第一》开篇即曰:“梁惠王问尉缭子曰:‘黄帝刑德,可以百胜,有之乎?’”《文韬》为《六韬》之首,亦多陈以仁爱治国之事。

   

  斧钺以下乃狱讼之小刑,小刑亦以德为本。古之刑狱务求明德慎罚,这一思想在《尚书·康诰》中有集中的论述,《康诰》云:“王若曰:‘孟侯……惟乃丕显考文王克明德慎罚,不敢侮鳏寡。’……王曰:‘呜呼!封,敬明乃罚。’”大盂鼎铭言周王命盂“敏誎罚讼”,陈梦家云:“敏誎罚讼,即慎罚。《康诰》‘克明德慎罚’,《多方》‘罔不明德慎罚’。《说文》:‘娕,谨也。’誎即谨。”

   

  综上所论,以仁德为本、以刑罚辅德的刑德观是西周时期重要的治理思想和治国方略,这一观念经纬万端,无所不贯,是西周社会崇尚文德的表现。

   

  附记:本文待刊其间,读到冯时师《禹鼎铭文新释》一文(载纪念徐中舒先生诞辰120 周年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成都,2018 年10 月),拙文对“勿遗寿幼”的释读和冯师文相合,惟拙文与冯师文论证角度不同。合观冯师大作与拙文,则“勿遗寿幼”可得其确诂矣。


(作者:黄益飞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原文刊于《中原文物》2019年第2期 此处省略注释,完整版请点击左下方“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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